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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浅析
作者:刘锡岷,… 来源:中国鸣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24 13:13:27
及利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资金收取利息,是被禁止的。因此,以合作开发为名,而行借贷之实,也是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出借方只可收回本金,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的利息的罚款。对此,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加以注意。

  4、设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实践中,有的合作开发项目因投资方的资金不到位而停工甚至成为“烂尾楼”,而土地方已经提供土地,土地方再想另寻他人合作开发面临着许多实际障碍。由于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约定得不明确,使土地方在追究出资方的违约责任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时面临诸多困难。

  5、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开发的各项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性。一个合作开发项目的完成,涉及到立项、规划、拆迁、开工、销售、验收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书。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合作开发不能顺利进行。实践中,有的合作开发是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盲目开工建设的,由于无法顺利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许可,属于违规建设开发,造成有的合作开发合同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有些合作方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此,合作开发的各方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手续的报批工作,确保合作项目的合法性,应明确约定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手续报批工作由哪个合作方具体负责办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分清责任。

  6、注意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大、周期长,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开发建设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合作各方均应对合作他方的资格、资信有充分的了解,应调查他方在主体上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履约能力,特别是应重视对于以投资方身份参加合作开发的联营一方的资信调查,调查必须全面、认真、细致,既要了解对方的注册资金和融资能力,还要了解对方的经营管理水平及诚信情况。特别是那些投资方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寄希望于施工单位能够垫资施工,然后靠预售房屋来实现资金周转,但一旦施工单位无力继续垫资,投资方又不能通过预售房屋融资,将最终导致项目开发停滞,无法按既定目标实现项目的开发建设。

  一个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自立项开始,直至开发完成,期间必须面临许多复杂的情况和法律问题。为减少纠纷,降低风险,顺利地实现合同目的,就必须首先弄清楚合作开发的法律性质、方式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做到依法履约,规范运作。所以,参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各方,应在法律的约束下尽可能详细的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充分预见合作开发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合理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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