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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为什么“大而不强”—关于“规模-绩效之谜”的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9-26 17:14:27
何发生的。

  首先,过度竞争对于企业不利。过度竞争会导致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工程回扣、行贿受贿等一系列违规行为。一般来讲,大企业违规操作的边际收益低于小企业,而机会成本却明显大于小企业。此外,大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和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因此,在过度竞争的条件下,大企业的“应变能力”远不如小企业。

  其次,压级压价对大企业不利。大企业一般不愿意通过低价策略来承揽项目,这是因为它们不希望自己的品牌和形象在质量安全事故中毁于一旦。因此,在压级压价的情况下,大企业往往会陷入企业品牌和承揽项目两者不可兼得的两难境地,而小企业则会表现出较强的低价竞标冲动。

  再次,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对大企业不利。2002年全国历年累计的拖欠工程款相当于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9.6%.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分别占拖欠总额的39.6%和26.7%.2004年,全国已竣工工程拖欠款1755.88亿元,其中政府拖欠占48.97%.在这方面,大企业的损失更为惨重,这是因为:第一,大企业给人以“实力雄厚”、“承受能力强”的感觉,往往被要求承担更多不合理的“义务”;第二,大企业是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而这些项目的拖欠款占全部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成为政治任务背景下,大企业对下游必须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对上游的追索却困难重重。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大企业的企业管理、项目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水平比小企业高,但是在“三座大山”的压迫之下,利润水平反而不如小企业。要解决“大而不强”的问题,必须在项目治理和制度环境的改善方面下功夫。

  探讨四:正本清源之道

  首先要理清项目管理和项目治理的关系。管理和治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是在建设领域,两者之间关系似乎没有理清,具体表现为基本术语的不规范和不统一。BOT、PPP、EPC等模式都属于项目治理的范畴;其中BOT和PPP属于垂直治理,EPC属于水平治理。在国内的文献中,不少作者把BOT、PPP、EPC连同代建制一起统称为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有的作者把它们叫做建设工程交易模式,还有作者把BOT和PPP等模式叫做建设项目的融资与合管理模式。为了理顺关系,首先需要正名。应该参照国际主流文献的做法,把这些模式叫做项目采购方式(project procurement route,PPR)。

  其次要理清财产所有权和项目所有权的关系。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是等价概念;而项目所有权则是项目的剩余权利。就建设项目而言,业主拥有财产所有权,但不一定拥有项目所有权;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拥有项目所有权,但不拥有财产所有权。把建设单位与业主/使用单位混为一谈的做法,其实质就是对财产所有权和项目所有权的混淆。一旦项目法人缺位,建设项目治理就无从谈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对“建设单位”一词做出明确界定,在私人投资项目和特许经营权融资建设项目中是指投资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如采用自建模式指使用单位,如采用工程指挥部模式指工程指挥部,如采用组建项用法人模式指项目公司,如采用代建制模式指代建单位。二是要通过立法对项目法人的设立,以及项目法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

  最后要理清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关系,应该采取“一手抓、一手放”的方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模式要做出强制性规定: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模式或特许经营权融资建设模式,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代建制模式或政府集中采购模式;而且一般应采用设计和施工相分离的模式而不是总承包模式。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经验表明,这样做有利于提高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严格的建设程序;虽然会导致部分成本的增加,但是可以有效减少腐败,总起来看还是值得的。而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应该给予充分的自由度以保证效率。例如,不一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是采用关系型合约的方工,从而使市场主体之间保持长期稳定、相互信任和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

  结论

  现实中许多看似不合理的行为与现象,其实都是人们在一定制度环境下理性选择的结果,“规模-绩效之谜”也不例外。“大而不强”现象是建筑领域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外在表现。在建设项目的诸多利益主体中,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建设项目法人缺失,进而形成压级压价、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的“三座大山”,这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原因所在。

  解决“大而不强”的问题,要从制度建设入手。要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理清各种关系:管理和治理的关系、财产所有权和项目所有权的关系、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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