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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为什么“大而不强”—关于“规模-绩效之谜”的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9/26 17:14:27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所谓“规模-绩效之谜”,是指我国建筑业的结构、行为与绩效之间的关系有悖于产业组织理论的现象。企业与项目之间关系不顺,体制、治理和管理之间的脱节,以及建设交易体制对国情的不适应,是造成我国建筑业规模不经济的主要原因。本文从项目治理和建筑交易体制的角度,对“规模-绩效之谜”做进一步的探讨。

  探讨一:大小强弱之辨

  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把资质等级高、规模大的建筑企业叫做“大企业”,把资质等级低、规模小的建筑企业叫做“小企业”,把“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越高、规模越大,绩效反而越差”的现象表述为“大而不强”。

  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比较分析按照绩效链的思路展开。首先对绩效链本身进行分解。该链条以建设交易体制为起点,以绩效为终点,包念六个环节和两类关系。除绩效之外的其它五个环节是:建筑交易体制、企业治理、项目治理、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两类关系是指企业与项目之间的横向耦合关系以及不同层次之间的纵向衔接关系。按照企业的自主性以及掌控能务的大小,五个环节又可以分为自主环节和非自主环节两种类型。前者所括企业管理、项目管理和公司治理,后者包括建筑交易体制和项目治理。然后考虑两类关系。为了使问题简化,本文假设在横向耦合方面和纵向衔接方面,大企业和小企业处于同一水平,最后在五个环节上进行比较。由于建筑企业申报资质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只有碇以规定条件的企业才有可能取得相应的资质,因此有理由认为,在三个自主环节上大企业业做得比小企业好。分析到此,就可得出以下推断:“大而不强”的原因在于两个非自主环节。也就是说,在建筑交易体制和项目治理这两个环节,大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比小企业大得多。

  探讨二:南橘北枳之感

  建设业是典型的基于项目的行业,因此,建筑领域的制度安排都是围绕项目治理进行的。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核心的建筑交易体制框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建设市场的混乱局面表明,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少漏洞。建设项目法人缺位、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工程监理形同虚设、阴阳合同以假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贪污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当初作为社会公正的重要符号而大力发展的中介组织,在不少地方和领域异化为腐败的温床,甚至蜕变为新的社会腐败主体。人们不禁问,为什么这些国际通行的办法在我国建筑业的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古人说得好:“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示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我国的建筑交易体制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也就是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来的;且不说基本制度的不同,单是文化上的差异就足以造成“水土不服”。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切忌食洋不化。在框架已经基本成型的情况下,应该把工作重心从对国外经验的学习、引进转移到消化、吸收和创新上来;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着力消除体制中存在的“瓶颈”与“短板”。

  当前,最突出问题是项目法人缺位。所谓项目法人,实际上就是建筑交易中的甲方。在不同的项目采购方式中,项目法人可能是投资方,可能是业主或用户,也可能是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建设项目可以看作一系列合同的集合,这些合同又是不完备的,于是就产生了剩余权利,也就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益权,前者是对合同中未能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后者是在合同履行之后取得剩余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从总产品中扣除所有签约要素的报酬之后的剩利益的占有权。项目治理的实质就是对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在我国,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只是局限于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至于其他类型的项目,现有的建设程序仍然默认并实行“使用单位就是建设单位,就是项目法人”的传统模式。一方面千万项目法人缺位和非项目法人的越位;另一方面使业主使用单位的权力过大,造成利益主体的关系失衡。这些问题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探讨三:劣币逐良之痛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基本状态可以描述为:处于强势地位的甲方、处于弱势地位的乙方和有失公允的第三方。一般认为,产业结构不合理是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实际上,甲方的行为失范问题更加值得重视。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和执法检查表明,建筑市场检查出来的问题中,建设单位/业主的违规行为占70%以上。项目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对应是甲方行为不规范的深层次原因,由此产生的压级压价、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违规行为已经成为压在建筑企业头上的“三座大山”。下面就来分析“劣币驱逐良币”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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