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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结算纠纷的防范对策
作者:吴伟 宋群… 来源:项目管理资源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12-29 19:29:28

  摘 要: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结算是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业主方、监理方及施工方对此都非常重视。文章结合作者多年来在办理高速公路项目结算工作的实践,针对公路工程常见的结算纠纷现象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对策。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工程项目结算纠纷。实践中,由于许多工程项目在建设期因种种原因素成后期遗留下大量具有争议的结算问题,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而由于时间周期长及施工方常处于弱势地位而最终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有鉴于此,文章结合作者多年来在办理高速公路项目结算工作的实践,论述了一些常见的结算纠纷现象,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

  1 避免盲目签订施工合同

  一些公路施工单位由于承接业务心切,在业主方的施工图纸尚未全部设计出来,双方盲目约定一个开、竣工日期便仓促开工。此类合同签订后往往为项目的后期结算埋下隐患。因为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尚未出全,工程量无法确定,工程的边设计边施工必然导致边修改,往往做到哪里改到哪里,造成合同造价范围外的增加工程大量产生,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业主方又未能及时予以书面追加确认,大量结算纠纷也往往由此产生。这对施工方来说必须引起高度警惕。而且出现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到工程按期完成,一旦发生纠纷,业主方往往又单纯以施工方延期竣工为南,迫使施工方在结算中接受近乎苛刻的条件,致使施工方遭受利益损失。

  解决上述弊端,可采取以下对策:

  (1)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必须了解建设单位施工手续是否齐全;设计图纸是否出齐;招标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有无出入等。

  (2)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方如大量增加工程量,一定要办理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变更确认单,工程变更确认单上应载明变更的原因及理由,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计算应清晰明了、数据准确;各种附件资料完善;监理方及业主方对应的经办负责人签字齐全,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3)工程变更确认的手续在建设期间应迅速办理完毕,避免任意地拖延下去。往往一些施工方在履行手续遇到各种阻力的情况时采取息事宁人的忍耐态度,认为可能会影响与业主的相互关系,为避免双方“红脸”,变更手续就此一直拖延下去。殊不知这种对原则的迁就态度往往使今后的结算带来隐患,万一发生诉讼时在法庭上也将处于被动状态,因为法庭上讲的是证据,你拿不出相关确凿的证据来,法院可能会按合同约定判你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导致整个诉讼的失败。所以在要求业主签发工程变更确认单时不但要坚持原则,同时也需要注意方法,该“红脸”处也得红脸,这种“红脸”总比在法庭上“翻脸”要好。

  2 防止因提交各种保证金带来的弊端

  业主方在招标时要求施工单位履行额外附加条件,其内容多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在询标时承诺将若干数量的金额以上述名义在合同签订前先汇入业主的账户,并以承诺保证金数额多少来作为是否中标的先决条件。而到后期结算时业主或由于工程款无从着落拖延支付或以其他理由扣留或滞留保证金。甚至有时会以此为筹码,制约施工方提出的各种经济补偿要求。

  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能够了解建设单位的资金情况,切忌盲目向建设单位提交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免后期结算陷入被动。具体操作时不要只为承接业务而一味承诺,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并要求业主提供有效担保,以防止因提交各种保证金带来的弊端。

  3 建设期间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变更及索赔

  实践中,业主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总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了工程变更,造成日后结算往往陷入被动局面。但是,变更与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不完全是这样。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照该定义,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应充分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规范性及有效性,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区分两者之间不同的含义。在实践中,当变更费用较合同总价大幅度增加后,业主方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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