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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挂靠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作者:吴远保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7:45:42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着普遍的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资质低的施工企业挂靠资质高的施工企业的挂靠现象。不论挂靠方式既然如何隐蔽、“创新”,根据《建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挂靠均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等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关于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由此,给挂靠人、被挂靠人和业主都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仅从建设工程施工挂靠人的角度,分析其潜藏的法律风险,并探讨其风险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一、建设工程施工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根据前文所述,一旦挂靠关系得以认定,则意味着总包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都归于无效。因此,挂靠人的法律风险由此产生:

  1、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获得工程款。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挂靠人所施工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方自然没有任何义务再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任何工程款,还可以追回此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应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则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大小对已经发生的工程投入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2、总包合同无效后如果涉及“黑白合同”则丧失按“白合同”主张有利价款的依据。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应该参照哪份合同。在现实中,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极为普遍。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被视为挂靠人的一根救命稻草,但该条解释得以成为裁判依据的前提显然是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有效。如果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由于涉及“挂靠”问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而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黑合同”,究竟应该以哪份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呢?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是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有的是根据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过错大小分配合同之间的差价、有的是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来结算工程造价,方法不一,对于挂靠人来说就存在风险。

  3、“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挂靠合同无效后,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获得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获取的施工纯利润,通常高于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挂靠人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获取的施工纯利润,即指挂靠人收到的该工程全部工程款减去挂靠人的实际投入(包括材料、设备及劳务费支出、自身管理费、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的差额。如果法院判令收缴,而挂靠人实际投入中的自身管理费部分又往往鉴定不实,说不定挂靠人会亏损。

  4、与被挂靠企业关系处理不好将影响到挂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实践中,挂靠人找好了项目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投标的事情并不少见,而被挂靠企业在中标后不将工程交给挂靠人施工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挂靠人被被挂靠企业赶出施工现场的情况也是有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挂靠人往往处于劣势。

  二、建设工程施工挂靠人法律风险的防范

  1、狠把质量关,守住生命线。

  由于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所以挂靠人必须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如果质量验收不合格,总包合同和挂靠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虽然不因该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挂靠人却丧失了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据。如果质量合格,就增加了挂靠人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底气,获得相应工程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善于运用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挂靠人实际上就是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所称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挂靠人既可以起诉被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仅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发包人拒不付款而被挂靠企业又不予配合、被挂靠企业停业、破产等情况出现后,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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