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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辨析
作者:未知 来源:中华园林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27 20:48:50

  2.4 工程保险合同要素工程保险合同管理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来说,是保险实务操作核心之一,工程保险合同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大要素。

  2.4.1 主体指与合同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工程保险险种中,既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的,也有不一致的,而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十年责任险等责任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

  2.4.2 客体指保险合同各主体通过保险交易活动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也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客体。

  2.4.3 内容主要有以在建工程为主要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内容。其次是责任险险别的保险合同。再者是人身险险别的保险合同。

  2.5 工程保险主要险种

  2.5.1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本身(质量、监时预备工程、存放场内的一切材料等)、施工设施、设备机具、场地内已有建筑物、由被保险人看管或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等遭受的损失及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给予赔偿的险种。适用于为各种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其保险金额以完工价格为最高价格。

  2.5.2 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保险标的构成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相似,也分为物质财产和第三者责任两类。仅物质损失内容有所不同,安装工程险物质损失包括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一般不在安装工程内,但可在安装工程内附带投保)、场地清理费、安装工程用设备、其他资产。其保险金额以完工价格为最高价格。

  2.5.3 职业责任险对工程设计及咨询企业的设计错误或咨询人员的工作失误,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险种。

  2.5.4 十年责任险对承包商承建的主体部分从竣工验收起十年内出现建筑物质缺陷或隐患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是着眼于保证质量,针对承包商流动性的特点所设。

  2.5.5 意外伤害险对承包商人员在施工时遭到意外伤害给赔的险种,主要对由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残、死亡、支付工医疗费、暂时丧失劳动力等的经济赔偿。

  2.6 工程保险现状

  自上世纪70年代末起,工程保险开始起步,但除国外投资的项目必须投工程保险外,内资项目开展得很少,只有百分之零点几。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都承接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是开发该业务最大最早的公司。目前在实施中也存在着与保证担保相似的问题,即法律和制度上的空缺影响其顺利发展。一般情况是,若要投保则必然产生费用,导致成本增高,大家都不积极主动甚至不愿意,且无相应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加上财会制度上没有相应走帐渠道。因此应尽快立法以提供实行工程保险的法律保障,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也将进入我国保险业市场,竞争会更激烈,原来国内各保险公司间竞争将更加激烈,甚至会产生不正当竞争,这种局面今后短期内不会马上改变。

  3、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比较

  3.1 两者共性

  3.1.1 都是有偿的工程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

  3.1.2 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债权人在合同中权利的实现。

  3.1.3 方式相同,都包括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通过仲裁或者法院审判程序)。

  3.1.4 时效相同,都在签发保函或保单时,即作出保证。

  3.1.5 性质上都是从属合同,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工程承包这个主合同。

  3.2 两者不同

  3.2.1 风险性质不同工程保险只针对工程实施中发生的天灾、自然风险、物理风险。工程保证担保只针对工程实施中因人为(祸)、政治、经济因素导致的风险。

  3.2.2 受益方式不同工程保险是谁出钱,谁受益。工程保证担保是投保人不受益,第三方(债权人)受益。

  3.2.3 风险责任不同工程保险对投保人不予经济追偿。工程保证担保可以通过反担保对投保人追偿。

  3.2.4 投保条件不同工程保险对投保人无限制、无选择,谁出钱,谁就可以买到保险。工程保证担保对投保人情况严格审查,将不合格者拒之门外。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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