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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辨析
作者:未知 来源:中华园林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27 20:48:50

  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始终面对着各种工程风险的发生,如何转移风险?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分别以不同的侧重点,不同的介入时段和不同的作用作出了回答。准确地理解它们的内涵,对构建合法守约诚实信用机制大有启发。

  众所周知,工程项目发生工期拖延,施工机械和建材盗失、爆炸、坍塌等事故是屡见不鲜的,而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则是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风险。如何尽可能地降低工程风险,实现工程预期目标,目前的处置方法很多,而同属有偿风险转移的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即为其中常见的两种。

  1、工程保证担保

  1.1 工程保证担保概念

  1.1.1 担保及其方式担保即为担保人以某种担保方式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的信用行为。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五种,其中只有保证担保是针对特定物质债权的,如工程项目。其特点是首先确保履约,其次考虑补偿经济损失。而其余四种则是针对金钱财产债权,只承担经济赔偿,不能保证履约。

  1.1.2 保证担保及工程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当投保人无法完成(或不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承诺时,由担保人代为完成合同或付出其他形式补偿的信用行为。而工程保证担保是在事先评估投保人业绩和信用的基础上,向债权人保证投保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诺的信用行为。

  1.1.3工程保证担保作用

  首先,它能够有效形成工程建设市场的准入制,因为担保作为信用机制会严格审查投保人情况,将不合格的投保人拒于市场大门之外,这就是资源配置优化的过程。其次,它能够有效规范工程参与主体的行为,能通过反担保(担保人为降低风险,作为出具担保的条件,向投保人提出当担保人受损失时由投保人追加赔偿)资产来约束、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有力地排除行政干预,防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再次,它有利于公正地维护各方根本利益,既保证业主利益,又使承包商打消业主拖欠款项的后顾之忧。

  1.2 工程保证担保主要品种

  1.2.1 投标保证担保是担保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审查了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后,向业主作出保证投标人有资格、有能力投标,并能按业主要求正常履约的担保。

  1.2.2 履约保证担保此担保只针对承包商。是担保人在评估了承包商的业绩、信用及履约能力之后,向业主作出的保证承包商能遵守合同一切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一切责任的担保。

  1.2.3 付款保证担保此担保只针对业主。是担保人在评估了业主的信用、付款能力之后向承包商作出的保证业主按合同规定,付清全部款项的担保。

  1.3 工程保证担保现状

  1.3.1 历史沿革

  工程保证担保在我国起步较晚,上世纪80年代初,主要是在外资、合资工程项目上使用。随着国家于1995年6月30日颁布《担保法》、1998年3月1日颁布《建筑法》,国家又于1998年7月批准成立首家股份制商业化运作的长安保证担保公司(主要为工程、质量、信用、住房等提供保证担保),之后又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民生银生签订合作协议,形成联合体。与世行、亚行在许多开发项目上合作(在国家大剧院、中关村开发等特大项目上,事故率很低,按质量拔款100%履行)。因此国家下大决心要扶植一批有实力的担保公司。

  1.3.2 市场规模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其中的建筑业亦不例外,在2004年完成建设投资5万多亿元,整个建筑业从业人员达3500万人,占全球同行从业人员的四分之一。所以工程保证担保的市场前景是非常可观的。

  1.3.3 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完善。一些业主因嫌成本高,不愿请担保人作担保。因为商业性的专业担保人是以通过提供担保业务来获得盈利的,这类担保人通常收取较高的担保费,并通过分散化来降低担保风险,他们对项目通常有较深入的了解,对于担保风险有优于他人的信心。同时也会影响到担保费率的高低。同样,不少承包商也不愿请担保人作担保,因为请了后,某些方面自己掌握的空间小了。而且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应双方志愿,不能强迫要求必须签订担保合同。另外,财会制度也无该项支出的规定。因此,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工程保证空间小了。而且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应双方志愿,不能强迫要求必须签订担保合同。另外,财会制度也无该项支出的规定。因此,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工程保证担保。二是,主体行为有待规范。尤其是政府这一主体行为需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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