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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5 15:44:40
建筑工程”。江泽民主席和巴基斯坦当时的总统出席了合同的签字仪式。东方公司(八局东方联营体对外均称“东方公司”)为承包商(DEC),业主为巴基期坦水电开发署(WAPDA),监理工程师为五家咨询公司组成的联合咨询团体(PIIC)。其中2家为当地工程咨询公司,另外3家为西方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如HARZA公司等。C03合同总金额为2.49亿美元(其中70%为美元,30%为当地货币)。由世界银(IBRD)、日本海外协作银行(JBIC)和巴基斯坦政府共同提供工程的全部贷款。永久工程为典型的引水发电厂房布置,主要建筑物包括:安装有5台29万kW 轴流式机组的地面厂房,尾水渠,渠尾调节闸,水位调节前池,闸式进水口,5条混凝土外包压力钢管,南北储水堤坝,南北闸式过水底坎和过水底孔,虹吸式溢议100余起,经过双方的努力,大的争议基本上都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或正在解决中。到2001年底,我们累计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及变更申请额已达1亿美元,而工程师的实际索赔变更签证额已有1700万美元。这充分贯彻了工程招投标阶段制定的“低报价、高索赔”战略方针。根据近5年的合同管理实践,我们特别总结出以下洪道,开关站及其他附属建筑物。合同总工期为64个月。工程于1997年2月17日正式动工,由于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合同总工期延长了13个月。截止到2001年底,合同工程已累计完成了80%的工程量。工程从开工到现在,承包商与业主发生大大小小的合同争一些经验及技巧,供以后承建类似的国际大中型土建工程参考。

  4.2 案例分析:

  4.2.1 工程师决定

  在巴罗塔工程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至2001年年底,我们已累计提出5项争议案件提请工程师决定。预计在工程全部完工前,还会有5-10项争议需要提出。我们提出的第1项是关于工程开工日期的争议。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工程师必须在合同签订后28 d之内给承包商下达工程开工的指令。正式的开工指令下达日期为1996年12月17日。但是由于承包商自己拖延了主要施工设备的进场时间,所以工程开工日期越早对承包商越不利。为此,我们抓住了合同另一条款的规定,即合同必须是在承包商提供了可被业主接受的履约保函的情况下才生效。承包商正式提出履约保函的日期为1996年12月20日,由于需要巴基期坦驻北京大使馆的核实等原因,业主到1997年2月17日才致函正式接受承包商的履约保函。所以,我们坚持合同的生效日期才是工程的正式开工日期。尽管与工程师多次交换了意见,还咨询了当地资深律师,但工程师仍不同意更改开工日期。因此,我们于1997年8月22日正式提出了申请工程师决定。正如预料之中,工程师仍坚持其立场。因为对于工程师来说,他们是严格按合同规定下达开工指令的;只是合同中对履约保函的批准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业主考虑到开工令越早,对承包商所造成的晚交地和晚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影响就越大,所以经过多次的讨价还价,最终在承包商放弃了一些有关开工日期的相关索赔权利的前提下,于1998年11月17日达成了该工程的第1项友好解决补充协议。因此,经过提请工程师决定,让业主充分意识到了工程开工日期争端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从而使工程开工日期的争议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4.2.2  DRB仲裁

  在巴罗塔工程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就将有关额外电费的补偿提请了DRB仲裁。值得强调的是,在DRB的组建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不少实际困难。先是业主方面推选的DRB成员接连辞职。由于推选一个DRB成员按照合同规定需花1—2个月的时间,所以,成立DRB的时间被迫一拖再拖。这也许是业主利用合同漏洞采取的一种拖延战术。后来是我们推选的DRB成员由于升迁为外交部长不得不辞职,因而更拖延了DRB的组建时间。最终DRB主席即第三名成员还是通过国际商会主席指派的。

  有关额外电费的补偿争议案的情况大致如下:由于当地电费的单价与工程开工时和当地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单价相比不断上涨,而且电费单价的组成也发生了变化,增加了12.5%销售税,从而使承包商每个月遭受约10万美元的损失。因此,我们引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因当地法律、法规或政府指令改变而增加承包商费用可以补偿的规定,要求业主对由于电费单价上升所导致的额外电费进行补偿。但是,工程师首先以供电公司涨价非政府行为为由予以拒绝,后来又以调价公式中的当地价格指数包含了电费单价的上涨而拒绝补偿。为此,我们于2OOO年5月24日提出了第二项申请工程师决定。预料之中,工程师的决定仍是消极的。我们不得不提请DRB仲裁。由于仲裁委员会没能及时组建,直到2001年5月7日才举行现场听证会。DRB依照目前国际通用惯例,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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