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
中建一局扎实推进惩防腐败体系
港珠澳大桥拟12月20日动工 建设
建设部向51个城市派驻城规督察
山西建设系统进行安全生产专项
北京:2015年地铁蓝图今年全落
天津推动重大规划建设项目早开
浙江公布今明两年重大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研究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行业聚焦 >> 水利 >> 正文
浅议河道建设项目管理中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14 15:26:19
手续的办理和今后的建设项目监管工作造成一定困难。所以要确保建设项目审查意见的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就必须要有防汛、工管、规划、水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有机配合,就必须要有专业的审查组织作保障。所以《规定》和《办法》应对签署审查意见的组织形式、职责和审查意见的基本格式、内容等做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审查意见的签署工作,消除外界的干扰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做到内容、要求、格式的统一,确保审查意见的高质量。建设项目审查组织的形式可以参照技术职称评审的模式组建,审查同意意见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位置、地点、建设方式、规模、技术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等。

  4. 应建立建设项目和许可证管理、监督制度

  经批准的河道建设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满足了堤防管理、建设,河道行洪,河水水质及河势变化的要求,但由于建设项目使用年限大多在十几到几十年之间,其间随着时间推移河床的演变和黄河治理、开发的进行,河势、河道边界条件等均会发生变化,使得一些建设项目在某些方面满足不了黄河防汛的要求,将会给黄河堤防安全、河道行洪、防洪工程建设及管理等工作带来诸多影响,甚至会造成一定的隐患。要消除这些影响和隐患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就必须要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特别是建成后的防洪安全检查和监督,就必须要与建设单位经常联系要求其履行整改义务。而《规定》和《办法》对建设项目建成后的检查、监督缺少可操作的规定,再加之管理单位随着人员的变化、机构的变迁、地域的不同和河道主管机关缺少必要的检查、监督经费等客观原因,至使建设项目的防洪安全检查、监督流于形式,造成我们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如:是否正常使用,是否移交他用,法人代表是否更换、涉及防洪的责任制是什么、具体责任人是谁、是否进行过更新改造、是否存在着内部隐患等,知道的较少。另外,我们在许可证的管理方面也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如许可证的审验、吊销、中止、失效、变更、有效期限等,如何操作都缺少明确的规定。对此,我们应尽快建立建设项目和许可证管理、监督制度,为我们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督促建设项目整改和加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5. 减少审批层次 提高工作时效

  为提高河道主管机关的办事效率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和《办法》明确授予黄河河道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权限由黄委或省河务局行使。同时规定“河道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这些规定较好的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黄河下游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层次较多,相应审批层次也较多,客观上存在着审批时间较长的问题。从县级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到建设单位拿到审查同意书,需县、市、省河务部门或黄委3-4个管理层次的核准和审批,各层次要完成这一工作均要经过现场查看和勘测、向本级领导汇报、向上级单位汇报,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有关资料、签署审查意见、起草文件、领导传阅、一把手签发、打印、装订、盖章、邮寄、收发等环节,各环节均需要时间,各层次也均需要时间,期间稍有不协调,就会使宝贵的时间无形流失,有时为了争取时间和服务到位,基层单位还要派专人甚至专车到市、省会所在地的上级机关报送和领取审查意见和审查同意书。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在完成这项工作中都要做大量工作,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而我们要无偿完成这些工作,均需时间作保证,均需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诸多部门的有机配合和大力协作。尽管这样有时还有超过规定时间的情况,造成建设单位对审批时限、上报资料等的不满意、不理解,甚至造成强行开工的局面。所以为较好解决审批时间和上报资料等问题与建设单位存在的矛盾,我们就应当减少审批层次,减化上报手续,变层层审查上报为一级审查批准,直接由有审查同意权限的单位受理申请,然后提交由有关单位、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审查委员会统一进行现场查看和勘测、集中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以减少河道主管机关人力、物力的投入,减少中间环节的重复工作,争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审批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

  6. 加强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宣传工作

  《防洪法》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审批明确规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建设项目的大小不一、立项批准渠道不同,时有建设单位未按《防洪法》要求在立项前履行建设项目审查同意手续的情况,不知道办理审查同意手续的标志是颁发审查同意书。而是在完成立项手续、施工任务下达,组织大批施工队伍、设备进场开始施工之后,或是被基层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