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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工程监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作者:赵俊岚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9-5 12:53:12
级部门的指导。对于企业而言,虽然目前政企分离,企业有较多的自主权,但由于受行业或业务的限制,有时也不得不采用上级行业或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系统,因此要向上级部门咨询。另外,即使不使用指定系统,企业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也经常向行业或业务上级管理部门咨询,以求得同行的经验以及系统的一致性。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比较可靠,能吸收先行单位的经验与教训,实施比较容易成功;缺点是受行业或业务部门的限制,在系统功能方而会有局限性,会犯一些共性的隐蔽的错误。第三方公司或机构模式是指政府或企业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通过非正式的渠道向第三方公司或机构进行咨询,得到第三方公司或机构的指导。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节约资金,但由于是非正式的咨询,第三方公司或机构不会对所做咨询负责,有时出于竞争的目的,甚至还会误导工程。

  当然也存在一些正式的咨询,这里正式的咨询是指通过正式的渠道,如咨询公司、相关科研机构、IT公司等,有咨询合同、按照监理的规范程序与相关标准实施监理、按咨询标准进行取费。如前所述,由于内蒙古自治区目前缺少专业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公司、相关科研机构,有关IT公司资质相对较低,因此这方面业务一般请一些大城市的专业公司或机构来承担,但专业公司或机构取费较高,只有少数大企业才请得起,并且这些公司或机构往往作为承建单位进入。也有一些在本地的IT公司,因为代理大公司的产品,在企业实施其产品过程中会提供咨询,属承建单位咨询,并收取一定费用。

  4. 监理公司缺乏专业监理人才

  信息化工程监理涉及系统开发的全过程,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①从知识结构的角度看,信息化工程监理人员需要具备的知识主要包括信息系统理论、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软硬件知识。 ②从工作经验的角度看,信息化工程监理人员应该具备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实施、开发等方面的经验,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经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③从人员隶属关系的层面看,信息化工程监理人员不应该与参与信息系统建设的任何一方有任何隶属关系,从而保证监理人员能够公正、公平地开展监理工作。由此可见,对信息化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的要求是非常高的。目前,从自治区现有的监理人才来看,能够达到上述要求的监理人才非常稀缺,这也为今后的高校教育提出了研究课题。

  5. 监理体制框架不健全

  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管理、监督等体制不健全,尤其是体现自治区特色的地方性的相关制度有待于完善。目前尽管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范,但是真正从信息化和信息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能够体现信息系统特色和问题的仍然不多,许多条款实际上是将信息化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监理形式上的嫁接,在监理制度建立过程中,许多具体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针对性的解决。

  四、 对策与建议

  1. 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工程的监理体制框架

  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的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管理体制框架,自治区的信息化工程监理体制框架可以采取“三层次”监管框架,这3个层次是指政府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层、社会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层和信息化市场基础层。

  政府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层包括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单位,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地方性的信息化工程监理法规,监督信息化工程的监理工作的落实与开展,监理单位的审批、考核、监督、管理,对信息化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的考核、审批、管理等工作。

  社会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层是指经过政府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机构确认、批准并获取资格证书,在工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或包含监理业务的相关单位。

  信息化市场基础层即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甲方)和承建单位(乙方),信息化市场基础层是信息化工程监理体制框架的基础。没有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就没有信息化工程监理,上述信息化工程监理3个层次的监理体制框架,完全依赖于信息化工程的建设。

  这种监理体制框架的建立,既有利于政府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全面、客观地制定信息化工程监理制度,保证监理法规体系的完善与健全,也有利于监理单位客观、公正、公平、独立地执行监理任务,更有利于信息化工程高质量、高效能的开发建设。

  2. 规范信息化工程监理企业运行机制

  要想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首先要求监理企业规范自身在运营体系、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监理工作体系方面的工作。体现在监理过程中,就是要正确行使监理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与职责,不得超越国家有关法规,也不得超越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所确认的权限。监理单位开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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