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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与设计变更的关系探讨
作者:王建华 …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4 15:04:16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摘要】 本文通过对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监理与设计变更关系现状的归纳总结,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问题的根源,从而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工程的设计变更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甚至可以说任何工程都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由工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对如何进行设计变更,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但是,在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中,涉及到设计变更的事项时,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师)大多处于被动、难为的状态。原因何在?能否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本文就此来做一探讨。 

  设计变更的产生或存在方式,既可以是由于业主的原因引起,也可以是因为设计方面而导致,以及来自施工单位的要求、监理师的建议。 

  1 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 

  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目的都是为了优化项目功能,节省项目投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项目效益。对于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在设计方同意的前提下,监理师既要考虑其对项目本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对合同的影响,即就拟变更的设计部分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权衡其对项目的工期、投资和质量的影响情况,及是否会引起索赔等,做好业主的高参;还要考虑尊重业主的意愿。实践中,有些业主行为的不规范,使监理师与设计方无法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计划去实施,设计变更成了业主的一意孤行,一旦项目出了问题,最终受损失的仍是业主。 

  现以某综合科研大厦工程监理为例。 

  该大厦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属全过程监理,即从设计、施工、装饰、造价、工期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但监理在履行这个合同约定条款时,由于业主的固执使得监理师与设计方都不能坚持原则,科学、公正地处理问题。如:业主个别基建主管人员提出,为了节省投资,楼层高度降为3.2m。当时监理师提出层高降低后,对大厦的整体效果和使用效果都会带来不良影响,设计单位也持有相同看法。但在建设单位个别主管人员的坚持下,还是每层降低了0.3m。然而降低层高后是否真的就节省了投资呢?实际情况是在降低层高后,节省投资也仅仅是792m2的陶粒空心砖填充墙及少量的柱高,加上内外装饰装修面积,总造价为12.71万元。可是由于层高降低后,大厦总体高度降低了6.6m,使位于某大城市交通路口一角的大厦显示不出其应有的市容效果;同时,由于水、电、暖、空调、消防等工艺管线的敷设,形成叠级天花,相应增加天花面积1584m2,施工难度相应增加;这样,费用增加48.89万元。结果不但没有节省投资,反而多投资36万多。做完天花后层高仅有2.2~2.6m,有的卫生间层高仅有1.5m,根本无法使用。尤其是作为餐厅这样一个人员相对拥挤、空气不畅的公共场所,其层高仅为2.2m,叠级处最高不过2.5m,可想而知其使用效果会如何。 

  该案例中,业主决定一切,设计方和监理方的确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勉强同意降低了层高,设计方、监理方都很被动,难以行使各自的权利。而且,因为工程项目的应用效果,大大地低于期望值,所以,设计方、监理方的信誉势必受到不良影响。总之,此案例中,一方面,业主在未来将受更多的损失,另一方面,监理师、设计方跟着背了“黑锅”。 

  2  设计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尽管设计方一般并不主张频繁地变更设计,但设计变更仍然难以避免。总体而言,对于设计方,设计变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善性变更,即对设计差错的修正。如设计文件、图纸出现差错,设计方需要修改;设计出现漏项或设计的预计与实际的现场条件不相符合,设计方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这类变更数量上所占比例较大,其实这样的变更看起来是必须的,然而却是应避免的,完全属于低级变更。设计方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此类变更的发生。另一类是实质性变更,即真正涉及功能、结构、技术、工艺或材料方面有利的变更。其中有些设计变更对项目是真正有利的,而有些设计变更仅是项目的局部或某一方面有利,对整个项目可能不利。如新技术的采用,可能会使项目或缩短工期、或节省投资、或提高质量,但是,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合同变更从而会引起索赔等。这样,原来期望的设计变更的效果会大打折扣,甚至得不偿失。 

  作为监理师,从项目的利益角度看,如果设计变更并非科学、合理,或并非必须,则应该否定,或不予执行。但是,实际中却不尽然。往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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