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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FIDIC合同条款D-B模式与EPC模式风险分担的差异探讨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界定
作者:石亚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4 13:27:35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可称为阶段或分项承包,但按承包的应有之义,只承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不应属于专项承包。

  2.6 与2.5相应,工程总承包企业可界定为:具备相应资质,能对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之全过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阶段进行承包的企业。

  2.7 2.5中对工程总承包的界定与指导意见有所不同,按指导意见,不包含施工的承包,比如设计-采购(E-P),也属于工程总承包之列。但是,这种不同不应该影响到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界定(请参见本文4.2.2)。

  3.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界定

  3.1 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为:“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该概念界定存在的问题如下:

  3.1.1 与2.1.1相似的问题;

  3.1.2 “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并不能与指导意见对总承包的界定区别开来,比如,承担项目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任务(指导意见中的项目管理承包PMC),到底是工程项目管理还是总承包?

  3.2 在指导意见中,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应是相对的,即工程项目管理总是在代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中的总承包)进行管理。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按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则工程项目管理完全可以回到业主自营的时代。另外,指导意见已明确同一企业或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两企业不可同时承担一个工程的项目管理和总承包,——这即说明,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之所以相对,是要力求二者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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