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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约束条件及其探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26 14:20:15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使代理人的决策和企业利益相一致。从统计数据上也可证实这一点,2000年全国四级以上建筑企业平均产值利润率为1.5%,其中国有企业为0.4%,国有企业的利润低于平均值,也就更低于非国有企业。

  由于竞争是提高企业管理和效益的推动器,在破产倒闭的威胁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决策者的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牢牢地捆绑在一起,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也能大幅度提高。南方一些地区国有建筑企业在较多的私营企业的竞争下,竞争能力得以增强,再加上在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在大型工程项目上占据着相对优势。

  5、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当某一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亏损大于沉没成本时,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企业会选择退出。但是,国有企业肩负的就业稳定等责任,决定它即使亏损也不会退出市场。其收益最大化的选择,并不仅仅依据经济利益,而是综合了就业、福利等多元目标,而多元目标也往往是导致国有企业成本过高的根源之一。

  由于建筑企业(非凡是国有企业)沉没成本高、债务重、冗员多、破产受阻,导致退出壁垒过高,阻碍了优者进入和劣者退出。因此,必须降低退出壁垒,避免亏损的企业无限制亏损。

  成本预期的偏差也会导致低于成本价投标。

  首先,估价误差导致低于成本价投标。由于传统“量价合一”的定额体系存在较多缺陷,而工程经济人员又缺乏工程量清单估价方法的经验,一些施工企业对工程成本的估算误差较高。在“无标底招标”规则中,误差导致的低价中标风险增加。因此,应该尽快实施工程量清单估价方法,通过“干中学”,在实践中使施工企业的估价水平得以提高。

  其次,对风险不能正确预期。在规避风险的假定下,假如合约当事人规避风险的费用低于从所规避的风险中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人就会试图规避风险。但是,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和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轻易存在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体现在施工企业投标中,是对不可预见费的一再挤压、工程办法费用的低估、在合同形式的采用和条款协商中承担过多风险等,导致考虑风险后的成本高于投标报价。

  五、评标的重要功能

  在紧张的竞争性招投标的情况下,投标书的错误常会发生。在国际工程招标中,通常情况下,当业主发现或应该发现承包商在标书中的错误时,业主有义务告知承包商此错误。否则,承包商有权抗辩,不承担业主明知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估价误差责任。

  在我国,许多施工企业尚缺乏自身的企业定额,估价中误差更难避免。虽不能要求招标人对投标人标书的准确性负责,但是,当低价标书和其他标书有较大差异,或标书和业主的估价有较大差异时,为避免承包商报价失误导致的损失,招标方应尽到告知义务,由承包商确认其报价是否合理。

  从法律角度看,损失发生后法律所要考虑的是,让哪一方承担损失更公平一些,更能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以致于使这样的损失能够在以后较少发生。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摘要:“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摘要:因重大误解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把发现或应发现的明显错误的告知义务归责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向招标人负责),这样既避免了业主不当得利,又能较好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这也和国际惯例相符。因此,在无标底招标的评标中,发现并排除投标报价错误的功能十分重要。

  总之,在评标中人为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存在很大的误差和主观性。为完善地执行《招标投标法》“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规定,一方面,应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约束,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评标时招标方的告知义务,双管齐下,才能达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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