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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分包的特殊原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4 16:05:53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中可能会给主包商带来实质的风险。

  案例:在Smith and Montgomery诉JohnsonBros Co.Ltd On.rio High Court(1954)1DLR392案中,被告是为业主汉密尔顿市修建穿越汉密尔山顿的下水隧道的主包商,原告是分包商,负责“按照汉密尔顿市和被告签订合同规定的规范和尺寸”承建隧道工程部分。

  在施工中,工程师根据主合同规定要求主包商停工。虽然主包商可以就此提出工期索赔要求,但根据主合同的有关特殊条款,主包商无权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进行索赔。然而,由于分包合同没有包含要求停工的特别权力并不能索赔产生的额外费用的规定,分包商有权就此要求费用索赔。

  法官Schroeder J主张“按照汉密尔顿市和被告签订合同规定的规范和尺寸”的文字表述并不能表示主合同的条款已包括在分包合同中。

  如果主合同的某些条款放人了分包合同,而工程师有权指令主包商驱除分包商的特别规定没有放入分包合同,而且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同意按照主合同的条款实施工程,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中工程师的权力并没有包含在分包合同中,如果主包商按照工程师的指令驱除分包商,主包商就违反了分包合同。

  即使分包商同意按照主合同的条款实施工程,这也并没有赋予主包商对分包商享有与业主在主合同项下相同的权力。在Chandler Bros Ltd诉Boswell(1936)案中,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指令主包商解除分包商,但该条款并没有包含在分包合同,法院不能默示该条款,即使分包合同终止。

  如果不能充分地确认主合同包含在分包合同中,则很难确定或不可能确定主合同的规定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就会引起争议。关于这个问题,请看如下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在美国高等法院受理的GueriniStone Co.诉P.J.Carlin Construction Co,240U.S.264(1916)案中,分包合同规定“按照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按照主合同规定的权利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并暂停了施工。由于业主造成的延误,分包商终止了分包合同并要求主包商赔偿。高等法院判决分包合同提及的“图纸和规范”只是指分包商应做什么工程、以什么方式做,下一级法院作出的分包商应受主合同的约束(不仅仅是图纸和规范)、并且有义务忍受业主造成的延误的判决是错误的。

  分包商知晓主合同的规定也不足以默示分包商应受主合同的约束。因此,要明确分包商受主合同的约束,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示地、清晰地写明。

  4、主包商和指定分包商的合同地位

  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指定分包商是国际工程项目中的一个普遍现象。由于指定分包商主要是从业主那里得到工程,而不是从主包商手中得到项目,因此主包商的管理积极性就存在一定差异。至于风险,主包商也想全部推给业主,不想承担责任,律师也会首先从指定分包商的合同地位人手看风险的负担问题。因此,指定分包商的合同地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

  案例:在A.Davies&Co(Shopfitters)Ltd诉William Old Ltd Queen Bench Division(1969)67LGR395案中,被告是一商店安装工程的主包商,合同条款为JCT63年版本,建筑师指定由指定分包商承建部分工程。分包合同版本是标准范本,但主包商将付款条款修改为“业主支付后主包商才付款”(pay when paid),指定分包商也接受了修改后的合同版本,并开始施工。在业主支付所有工程款之前,业主宣布破产。

  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被告提供的印刷范本合同,而原告亦接受。被告只对业主已支付给他的工程部分承担付款义务。

  5、业主或工程师不能直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而应通过主包商该项规则是由业主、工程师、主包商和分包商的相互合同关系决定的。

  根据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分包商只是主包商雇用的用来实施部分工程的人,分包商与业主和工程师没有合同关系。通俗地说,业主和工程师只认主包商,并把分包商当做是主包商的一部分看待,因此,业主或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能越过主包商直接向分包商发指令,而应向主包商发出指令。

  6、分包商不能与工程师和业主联系,而应通过主包商进行在国际工程承包实务中,分包商会经常向主包商抱怨他们无法和工程师联系,也无法通过工程师与业主联系。

  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应用指南中的有关解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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