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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践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28 23:00:54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标价法的难点所在。

  在实践工作中对于大项目、国家级的项目,我们的做法是分三步走:

  ①对比分析;②询标澄清;③判定表决。

  “拦标价”问题

  对于是否允许设立“拦标价”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示“拦标价”,理由如下:

  1.《三十号令》第64条,合同价格应该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2.《合同法》第273条,国家重大工程的合同订立应按批准的投资计划;

  3.设立上限是为了控制投资,与招标目的不矛盾,且与理、与法不冲突;

  4.设上限可以有效防止串标、围标方式哄抬投标价现象。

  备选投标的处理问题

  现在对于备选投标的处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多重标准,为此,给出我们的意见如下,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1.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的决定,应当获得招标文件条文的预先授权,且备选投标报价应该在开标时被唱出;

  2.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投标,不预考虑;

  3.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执行评审,以确定是否采纳备选投标;

  4.无论是基本投标还是备选投标,合同条件均不能做出更改。

  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允许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问题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往往邀请中标人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那么招标人是否可以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哪些内容可以谈判?哪些内容又不可以谈判?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招标人和中标人。

  重新招标问题

  不足三家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足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应停止开标,重新招标。其实,重新招标的成本是很大的,因此是否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在不足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时,采用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值得大家讨论。国际上,一般在考虑如下因素后再做出是否重新招标的决定:

  ①招标公告是否刊登在规定的媒体上;

  ②合同包是否过大或过小;

  ③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或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足够;

  ④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或限制性条款;

  ⑤投标人的投标价是否严重偏离合同概算等。一般情况,无论有几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开标总会如期进行,是否需要重新招标是在评估后做出的决定。

  经评审,有效标不足三家时。根据《十二号令》,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把握“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实际工作中,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少。

  有关招标代理的几个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备案问题。现在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到异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之前,需要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与招标代理机构再次申请甲级资质无异(甚至更为复杂),有的省份还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递交备案资料,这种做法是对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公信力的一种挑战,同时增加了社会成本,建议协会开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查询平台,打破招标代理行业地方封锁、垄断的局面,促进全国代理市场的规范发展。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问题。根据建设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组建独立的专家库,主要是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和参与评标的技术支持能力。实际上,目前,全国几乎没有哪个地方在评标时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如何让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发挥作用,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深度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招标代理的收费问题。尽管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了招标代理的收费规定,但目前招标代理的收费方式、收费范围、收费比例各不相同,事实上,对招标代理的收费标准的规定似乎可以更加灵活,或分出不同服务深度更加合理、有效。

  招标投标领域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形色色、纷繁复杂,《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是不可能包罗万象地解决所有问题。上面只是给出了我们遇到的一部分问题,限于时间,有的问题说得比较透,有的问题说得比较浅,有的问题给出了我们的看法,有的问题只是对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探讨。希望通过这样的探讨进一步提高我国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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