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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1 19:02:29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量具应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换。新仪表和量具的更换应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六、竣工验收

  1、当分部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具备竣工条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承建单位如未能按期申报而造成监测项目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2、工程竣工验收前28天,承建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报提供下列验收文件:

  (1)分部分项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工作量、实际完成工作量、仪器设备检查、埋设安装、观测工作情况、观测资料整编和分析等)。

  (2)设计文件、设计通知、现场变更及其目录。

  (3)竣工图纸及目录。

  (4)需移交的各种原始资料和原始记录(仪器说明书、检验表、出厂卡片、工地现场仪器检验率定记录、电缆联接记录、埋设安装记录、观测记录等)。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各阶段验收意见和质量签证。

  (6)各阶段资料整理分析报告、报警、事故分析、有关重大事件的经过和处理结论。

  (7)竣工支付结算报告。

  (8)其他依据合同文件或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必须报送的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审议上述文件并进行现场核查时,承建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七、其他

  1、承建单位在整个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与监理工程师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可以口头或电话通知,随后补上书面文件。

  2、仪埋项目工程设计量及支付签证按合同文件及相关监理细则与工作规程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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