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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施工企业可以期待几多
作者:孙贤程  文章来源:建筑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9 11:56:42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意识之上,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所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社会变故,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的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主动介入和干预合同关系。因此,司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定。 

  首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是必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交易或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国家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在实践中判断情势是否发生变更,应以法律行为基础是否丧失、当事人目的能否实现、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等因素为具体标准。

  其次,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这项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对合同关系建立基础发生异变而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不公平处境予以法律救济。如果情势变更的事实在订约以前发生,则合同是在已发生变化了的客观情况的基础上订立的,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发生情势变更,则因合同关系已不存在,对双方的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没有必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再次,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如果订约时当事人预见将来要发生某种情势变更,而当事人仍以现在的客观情况为基础订约的,表明该当事人愿意承担风险,而无理由主张情势变更。 

  第四,情势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情势变更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当事人自应负担其风险或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问题。 

  第五,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在理解显失公平时应当注意三点:其一,显失公平的出现必须是因情势变更产生的,而不是因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二,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表现为履行过于艰难或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果情势变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轻微,则不应主张适用。其三,决定公平与否的时间应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为准,而不能以其它任何时间为标准。

  也有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只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酌定条件,亦即发生情势变更后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由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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