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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程项目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8 14:44:13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下任何价格总是在成本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不管是企业中的管理还是项目中的管理,做好成本管理这一基础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即:一切都要用“数字”来说话,一切都要用“数字”来管理。  
                  
      对本案例的一些看法
 

      首先,我个人觉得如果把本文作为一个当合同执行条件发生特殊变化时,合同双方如何实现“双赢”的案例更合适一些。 

      这主要是因为: 

      1、本案例中的项目采用单价合同非但不是业主合同人员所说的“不通用、不标准”,反而以该项目来说,在平行发包模式下,使用单价合同是十分适合的。至于原因,如有必要再行论述。 

      2、为什么在本合同中不使用调价公式,原因也很直接,因为工期短,使用调价公式的意义不大,倒反给业主和承包商带来不少工作量。 

      这方面大家可参考《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的第2.24款中“对于交货或完工期在十八个月以内的简单合同,价格调整条款通常是不必要的,但对工期超过十八个月的合同,应包含价格调整条款。”的规定。 

      3、本案例中业主最终同意索赔的理由“索赔事出有因,源于合同,终于合同”,我个人是不同意的。前面已经说过,这个项目采用单价合同是合适的,而且单价固定而不进行调价也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索赔虽然事出有因,但不是合同订得不好,而是出现了“极端情况”。所以,从这个案例推出合同本身的问题并不十分充分。 

      但是,这个案例中用来说明“双赢”,我个人却觉得很合适,而且最终的解决方案我也很是赞同。 

      其次,我个人对本文中的个别论点有一些不同看法,提出来请大家指正: 

      下面是针对“施工方意见”的: 

      (1)“即使与国内工程标准合同相比,本合同约定条文亦过于简单,省略了较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经济变更、纠纷方面”。-----------从上下文看,如果仅是涉及钢材价格上涨因素,这个论点是不充分的,原因上文已说过,就文中所提的合同条款应该能满足本项目需要了,本来就是固定单价合同,这方面的风险本来就是承包商承担的。出现极端情况双方可以洽商,但不能因此说原先立那种合同的行为是个失误,这点我是极不认可的。----关于超过暂定工程量后如何定价的条款为何没有,可参考为何不使用调价公式的理由,另外应考虑邀请招标的一些特点。 

      (2)“单价包死合同本身就是风险最大的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和工程惯例,一般都需要事先约定风险程度,如工程总价的正负3~5%范围之内(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超出部分双方另行约定。在国内,称为包干系数”。---------有关“包干系数”,大家可参考四川省的一条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中:“十:不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文件中应规定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5%以下。投标人投标时,应将风险包干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有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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