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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困境
作者:卢兴良 詹… 来源:建筑时报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29 11:33:45

  建筑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全社会5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是通过建筑业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占GDP比重一直稳定在6%~7%,在国民经济20个行业中,建筑业排名第六,领先于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其他13个行业。但据行业发展报告显示,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效益不高,整体利润率过低,特别是近几年来,普遍存在产值增长、利润下降的问题,究其原因,由于结构、布局不合理造成的企业间竞相压价、恶性让利,固然是重要因素,但建筑企业负担沉重是不争的事实。

  一、企业税费负担过高

  重复收税较为普遍。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征税,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单位按工程总结算值扣除分包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而往往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分包单位要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发票,总包单位要向建设方提供工程结算发票,因此,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开发票缴纳一次营业税,总包单位开具发票又要按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这就形成了分包单位缴纳营业税未能在总包单位缴纳营业税时进行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同一工程分包项目越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

  就目前的市场来讲,实行定率征收所得税既不符合税法的要求,也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同时还会造成其他税种的偷逃。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税收的征管,按工程结算收入随征万分之三的印花税,按税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价征收印花税,结算时增加结算价值不补缴印花税,结算时减少也不退还印花税。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按工程投标预算中标价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些工程不能完全按合同价进行结算,往往有增减变更项目,从多数工程来看,实际结算收入往往要高于合同价,一般变更增加部分,也未签订新的施工承包合同,按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不应征收印花税,而按定率随征的办法征收的话,无形地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保证金让企业不堪重负

  近几年来,各地在所谓“规范市场行为”的要求下,出台了许多有关“保证金”制度,比如企业注册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等等。这些措施虽然对规范建筑市场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资金压力。这些做法会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利润。许多地方把交纳保证金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但企业的市场分散在十几个甚至更多地区,为此,企业需要交纳的保证金动辄在几百万元。据了解,“保证金”的筹措和交纳主要来自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有不少是企业向银行借贷而来。各类“保证金”的交纳几乎耗尽了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为了接工程、揽业务,使企业生存下去,向银行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各类“保证金”让企业不堪重负,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利润水平,更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三、垫资压价现象严重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生存,违心地接受垫资、压价等苛刻条件承接任务,这些情况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些建设单位尤其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让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已成为承揽施工任务的必要条件,而且愈演愈烈,垫资范围及额度越来越大。工程开工后,不仅没有预付款,而且要缴纳不少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至少要垫资到地下工程完成,甚至2~3层以上才能拨款,而且拨款情况还要看开发商的售房状况而定。有的业主甚至要求主体进度到1/3时才给部分进度款,施工期间工程款的拨付也没有保证,使企业从工程开始施工就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甚至有发包人直接提出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先交出几十万、几百万的垫资款,严重制约了施工企业自身的发展。

  现在的工程拦标价一般比预算价低8%~10%,企业在投标时,至少再降20%左右才有可能中标,甚至有的项目降35%左右。同时由于招标文件中拦标价的确定不尽合理,缺乏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招标文件中的拦标价由业主自己确定,或由第三方机构编制按业主的意愿随意降低、设定,有的甚至低于企业的正常施工成本价。而且现在大多数招标文件中附有合同的专用条款,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合同工期、质量、付款、合同价款调整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罚都加以明确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极不对等,有的明显就是霸王条款,一切以业主的利益为上,造成施工单位中标后在合同的谈判与签约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不能维护施工企业应有的利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凡与施工企业有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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