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项目执行 >> 风险管理 >> 正文
工程拖欠款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作者:未知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16 23:04:18
    工程拖欠款,按合同履行阶段划分,可分为开工前的预付欠款、开工后的进度欠款以及工程竣工结算后的欠款。

  (一)关于工程预付欠款

  按示范合同文本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发包人如不按约支付,承包人可在约定预付时间届满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如发包人在收到后仍不支付,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欠款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建设部、财政部于2004年10月2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条中对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方式、违约处理等规定的较为明确,承包人可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结合以上规章的规定,在签约时同发包人协商后将以上内容约定进去,以便于履行中的操作。

  (二)关于进度欠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进度付款的现象较为常见,对于并非恶意的、发包人因暂时资金困难的偶尔拖欠,实践中承发包双方为保证工期和进度经协商一般先由承包人予以垫付。但对于运营困难、后续资金无望或在主观上有恶意拖欠倾向的发包人,承包人要提高警惕,依法追讨。合同法第283条以及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26.3、26.4条中均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可采取的相应措施。从另一方面来说,发包人违约不按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不应担心被追究工期延误责任,但应注意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签证和提出索赔要求。

  实践中,进度款的有效追讨,有赖于对签约时的进度款的支付以及中间结算的细化约定与履行中具体措施的结合,这样才能发挥有效追讨的效果。具体来说,在合同签约时,应根据工程标的的不同性质、状况,采用不同对待的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在结算方式上,不但可以约定工程款分期、分阶段结算,还可以约定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结算,或按形象进度进行节点结算等;付款方式约定上,应在合同中明确和细化付款方式,支付期限或条件,支付比例或金额,以及逾期付款、不付款或少付款将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及时提交结算资料,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及时对中间结算款、分部分项结算等款项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及时确认工程欠款的债权事实,为采取法律措施奠定基础和提供依据。只有注重中间结算和催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缩短尾款结算因时间长、金额大而产生的风险。

  (三)关于结算纠纷与决算欠款

  发包人为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往往在工程竣工后以种种理由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迟迟不予审核,致使工程造价长时间得不到确认的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承包人往往感到比较棘手,在适度长的时间内通过结算确认的还算比较幸运,遇有发包人恶意拖延的,则造价的确认便遥遥无期了,迫使承包人不得不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手段解决,承包人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笔者认为,对此种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应着眼于签约时的预防。在签约阶段,应同发包人协商既要明确约定工程造价和计价方式,又要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程序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如结合通用条款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限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确认应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种约定应为有效),如产生争议难以在约定期限内确认的,则应约定发包人在限定期限内委托双方签约时事先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时审核。通过以上防患于未然的约定,应当说对发包人的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能起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作用。这种提前设防的方式要比事后再想办法弥补和解决要省事、省力。

  (四)承包人应对、追索工程欠款的有力手段--工程优先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286条设定了承包人享有的优先于其他意定抵押权人(如银行)就工程标的拍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说,工程优先权是了承包人的一件有效追索工程拖欠款的法律锐器,承包人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不仅要理解、掌握其有关内容、涵义,更应善于运用到工程合同实践中去,如该权利能运用得当,则会成为对发包人最具有威胁力的欠款追索武器。

  工程优先权的行使须具备一定条件。一种情况是在工程正常按期竣工时,工程价款经承发包双方结算确认后,在发包人不能支付或经催告仍不能支付的,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将工程折价或拍卖偿还的情况下,承包人为避免该权利丧失,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其方式是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如遇有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时间,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仍通过无望的,承包人应注意在6个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认工程价款,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