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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签证 防范合同风险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12-31 7:04:31
   在承接新的施工任务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风险,已成为施工企业必须注意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最常见的是工期延误的索赔、工程量结算、价格调整等问题。一般情况下,工程未完工时,很难知道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和实际工程量,对此承发包双方应保留一切可以影响工期顺延或者进行工期索赔的证据,如工程师签证、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等,我国民法一般过错原则为有过错才有赔偿,这就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基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量变更等问题,这是判断是否赔偿的直接因素。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复杂等可变因素较多,所以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该具备较高的证据意识,尤其是承包人应该要有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真正做到“勤签证”。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具体实施施工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并要求其仔细研读施工合同条款。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工作,所有发给业主的函件均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签收,并且最好是在原件上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签收原件应由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按公司规定及时移交存档,并由专人保管印章。工程签证工作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1、凡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由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

  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随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但承包人无权擅自对原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擅自进行变更,则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作量不予认可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 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签收后7天内仍未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则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顺延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的出现并不必然使工期顺延,承包人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履行相关手续,工期才能顺延,即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须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既不确认又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仅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实并提出要顺延工期,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则工期仍无法顺延。在现实中,不少承包人确实曾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的请求,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天数,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应当顺延而判罚承包人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承包人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教训尤为深刻。

  4、 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应由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发函。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包括设计变更、政策性价款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则视同已同意该项调整。但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也有权不进行调整。这就要求承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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