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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8:04:07
土建工程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只要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现因中冠公司拖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导致系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并直接导致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天公司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应视为工程竣工之日,开天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应计算至该日。

  律师建议

  实际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同于二审法院的,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能当然认为工程已备竣工验收条件,二审判决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认定已经达成竣工验收条件。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不同态度实际上反映了一个问题: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时,怎样判断施工企业所做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一般认为,达到如下条件,可以交付竣工验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所以,施工企业首先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的各项内容,在这些内容确认完成后,提供完备的资料,以防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未完全完工、资料不完,不能验收的抗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相对有利,但司法实践操作的不尽一致也是不得不注意的。如同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零星工程未完成,所以不符合验收条件,而二审法院则是相反观点。

  第二个需要提示的问题建设单位不及时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问题。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违约、索赔与争议中,并没有约定甲方不进行验收的法律责任,所以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验收的需要,结合对甲方信用的了解,明确约定如甲方不及时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以减少甲方恶意不进行验收情况的发生。另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为竣工验收发生争议也具有多样性,比如说甩项验收争议、甲方指定分包恶意拖延工期使得整个工程不能验收争议、资料不完争议、监理单位不配合争议等等,所以作为企业,应根据自己工程施工的经验,结合是经常出现的一些案例,制定出完备、实用、防风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2.综合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的特点,我们简单讲解一下其他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见附件三

  最后,我们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讲述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承包经营模式下的风险管理。从理论上来讲由于总承包人要就分包人(针对公司而言我们称之为项目承包人)的行为对工程造成的影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总承包人在选择项目承包人时应当相当慎重,要特别注意选择业绩良好、有经济技术实力和资信可靠的单位,并且应该在“共担风险”的原则下,强化经济制约手段。那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通常称为“戴帽工程”,大部分的企业根据项目承包经营模式来实施操作。但是,在操作过程中,我们要容易将表面为项目承包关系演变成实质性的戴帽行为,因此,可以通过一些变通的方式通过合法途径达到公司想要达到的效果,控制和防范风险。说得再透一点,至少签订的承包合同得象个内部承包关系。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在合同中有所体现:

  1)与戴帽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其变为内部承包关系。当然,前提是前约的个人应该有项目经理证书并且其资质等级与项目要求相符。

  2)严格财务管理,在规定上缴固定利润的同时,将剩余部分的利润由双方约定处理方式,如可以以承包奖励的形式给付项目承包人。

  3)完善劳务管理,应当督促项目承包人为其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

  4)设置履约担保金,甚至还可以增设担保条款,让公司考察合格的有经济能力的代三人介入到承包关系中来,为项目承包人可能给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相关问题的解答:

  结合市场部提出的项目负责人在外地,不能及时支付劳动工资和其他应付款,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由于项目负责人对外以公司的名义行事,因此,不可避免的是一旦上述纠纷发生,被告无庸质疑的成为公司。更何况近几年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点,是各级政府着力整治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法院审判的审判精神和我个人的办案经历来看,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加大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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