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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0-13 17:31:08
二是招标投的透明度不高,也难免受制于人为因素,易出现不正之风。因此,近年来日本规定政府工程原则上采取一般竞争招标方式。

  工程标底及预付款

  目前在日本,企业报价是否接近标底或低于标底,是决定企业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发包方(公团或公社)的工程标底是否恰当,也是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实质性因素。因而,工程经济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工程经济分析来看,工程造价主要由四部分组成:预算单价、工程量、先进合理且可靠的施工方案、单位工料消耗。

  在这四部分中,后三部分受政府法规以及企业或发包方各自的标准、经验和策略所制约,一般变化不大,因而寻求一个可供共同参考的预算单价,就十分必要。在日本,工程造价管理采用“活市场、活价格”,其价格参考《建筑物价》(建设物价调查会主办)和《计算资料》(经济调查会主办)公布的市场各种建筑材料工程价、材料价、印刷费、运输费和劳务费(按都道府排列),其价格的资料来源于各地商社、建材店、货场或工地实地调查所得。每样价格都标明由工厂运至工地,或库房、商店运至工地的差别,并标明与上个月相比价格的高低情况。根据这二份资料,企业与发包人就可以找到一个共同可供参考的数据,作出的工程预算更符合实际,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特点,并且不同地区不同价,有利于投标方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报价。

  日本公共工程的中标原则是最低价格中标,但其价格若超过预算价格也不能中标,预算价格是指由发包者根据积算基准积算所得的工程费,并规定为价格上限。以前,日本国家项目是不公布预算价格的,但现在决定中标者之后要公布参算价格。地方公共团体多数情况下事后公布预算价格,但也有事先公布的团体。当然,投标也不只以价格为基准,还须对照其他要素进行综合评价,选定中标者,引法称为“综合评价方法”。

  一般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一定数额的工程预付款。在日本,须交预付款的工程,一般指规模在50万日元至24亿日元之间,也有规定为100万日元以上的,其全由地方自主决定。预付款通常是工程预算价额30%,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可达40%,但最多不应超过2.4亿日元。当政府的工程预付款达到2亿日元以上时,要由主管官员批准,地方则由知事批准。工程造价在50万日元以下或工期在两个月内的工程由不支付预付款。

  招投标方式

  在日本,随着1889年会计法的制定就开始了近代招投标制度。特别是在国家、地方自治体、公社、公团等公共机关,为了保证公正,依法严格实行招投制度;同时,发包者招标前对承包商进行事前审查,合格者中标。

  一般竞争招标

  一般竞争招标是指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招标者全部(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在日本,政府公共工程原则上按合同法采用一般竞争招标。

  在日本把公共工程最低投标价格低于发包者规定的预算价格作为合同的条件,为防止倾销,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的对象工程为预算价格在7亿3000万日元以上的工程。一般竞争招标的标准流程:

  公告,散发开始招标说明书,申请书及资料的提交期限,参加竞争资格的确认,参加竞争资格确认结果的通知,认为无参加竞争资格理由的说明请求,关于理由说明请求的答复,现场说明会,投标,签订合同。

  指名竞争招标

  目前指名竞争是指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争者的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的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条件、地理条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过这些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的方式。指名竞争招标的原则亦为低价中标原则。《会计法》规定,根据合同性质或目的,若参加竞争者少,没有必要采用一般竞争招标,或者认为采用一般竞争招标比其他情形更为不利,并仅限于其他法令允许时,可以采用指名竞争招标。实际上,以前采用较多的是指名竞争招标。其流程是:有指名竞争资格的公司登记,选定指名公司,指名通知,现场说明会,投标,签订合同。

  随意合同(随意契约一议标)

  发包者选定承包商不是采用投标竞争的方法,而是与个别选定的特定企业进行交涉之后缔结合同的方式。

  民间工程一般采用随意合同。此时,发包者不仅考虑金额,而且还要考虑质量、合同款支付条件等其他要素来选择承包商。

  对于大规模复杂的政府工程项目来说,如原子能发电站等,工程的拖延会造成巨大损失,此类项目多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特命发包

  特命发包是指工程发包者在有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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