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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高速公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作者:刘德全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28 11:31:54
”时沿用上述方法,鉴于国内网目前的通讯速度慢,信道拥挤,最终亦会导致用户访问困难或误认,并且会使被“抢注”的企业或机构的网上公众形象和业务活动造成潜在威胁。所以最佳方案是用企业单纯的商标或商号直接作为域名的注册。

  对于自己的商号或商标被他人“抢注”或者仿冒为域名,美国人的担心在于*45:由于Internet域名通用于全球,具有绝对排他性,一旦其商标或商号被他人“抢注”为Internet域名,他就不仅会在美国,而且会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丧失在Internet上使用其商标或商号的权利。因此,凡举其商标或商号被他人“抢注”或者仿冒为域名的美国企业,无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在Internet上的商标或商号使用权。举例说,鉴于前雇员利用域名“mtv.com”在 Internet上发布摇滚乐方面的信息, MTV电缆网所有人对其提出发布禁令和损害赔偿之诉,认为他侵犯了MTV的商标权,从事了不正当竞争。在另一案件中,据Kaplan诉称,其竞争对手Princeton Riview因为在Internet上注册了“Kaplan.com.”域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46微软(Microsoft)公司针对一家称为Zero Micro Software公司注册的“Micros0ft.com.”(将MicroSoft中的第二个英语字母“o”换成阿拉伯数字0)域名向法院提出诉讼,终于制止了该公司对该域名的使用。*47

  与域名“抢注”相关的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48:

  ①如果发生国内著名商标或商号被境外“抢注”为Internet域名的事件,除向InterNIC等类似机构提出反“抢注”的争议要求外,怎样才能有效制止境外继续使用侵权的域名?②当域名侵权纠纷发生在不同国家的不同企业,他们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比如美国一公司在美国对个人电脑注册了某个商标,而中国一公司同时在中国在个人电脑上注册了相同商标,那么美国公司在Internet上将该商标用作域名是否侵犯了中国公司的同一商标的专用权?③假如美国某家公司把一通用名称用作域名,而它在某些国家并不视为通用名称,难道使用该通用名称作为其域名的美国该公司健儿了以该通用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的某外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除域名“抢注”与仿冒引起的纠纷和争议外,英国不久前出现他人擅自将著名商号“哈罗兹”用作Internet上电子地址的事件*49。美国由于InterNIC未对电子地址加以管制,网上用户可能用“burger@king.com.”作为电子地址,从而给人造成该用户经销汉堡包和肯德鸡的印象。对于这种可能对电子邮件用户的商品与服务来源、赞助关系或所属关系产生混同的行为,能否套用针对域名“抢注”的方法加以制止,亦需我们研讨。

  基于以上同样原因,电子地址中@前的用户标识符(ID)在

  Internet上也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是网上用户彼此产生第一印象的判断依据。若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用作ID,也会妨碍他人在Internet上有效行使其注册商标或商号使用权。

  为避免域名纠纷,制止“抢注”与仿冒行为,美国国际商标协会建议:*50首先对已注册域名征收年度维持费(类似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有义务缴纳年费的做法),其作用在于使那些个人“抢注”者须为之支付大笔费用,并有助于减少那些不再使用的注册域名数量。其次,为防止域名重名,可在域名周边添加类似地理名称和产品与服务叙词等其他信息。

  后一建议相当于本文前述的再注册若干周边域名的做法,其弊病前已提及,不再赘述。而前一建议对于杜绝境外恶意“抢注”我国的著名商标和商号为Internet域名后,进而空置不用、待价而沽现象的再度发生,确有借鉴价值。为保证注册域名的合法性,笔者建设在域名注册后加以公布,此后设置异议程序。注册域名只有当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表示异议或者异议请求不成立的情况下方才准予上网使用。作为主管域名注册的国内信息网络中心,应健全域名注册管理制度,尤其应对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者的合法身份和生产经营资格严加审查。当发生域名纠纷时,申请者应承担举证责任。从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考虑,企业在以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注册时,可以借用联合商标的做法,同时提出以其商标或商号为核心的附加域名的注册申请。比如,“亚都”在提出申请注册“yadu.com.”的同时,亦可提出“chinayadu.com.”,“yadugroup.com.”和“yudu.cn.com.”等申请,以便尽可能覆盖他人企图“抢注”或仿冒的相同或近似域名。

  既然商标可以作为Internet域名注册,那么域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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