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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操作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4-15 13:30:02
核的第一个关口。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其班子应负责有关变更的工程数量的核实,以及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资料和证明,并审查提出工程变更方的理由是否充分,起草工程变更令;然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由其负责对工程变更令的最终审查,若基本同意工程变更,可上报业主批准备案。若业主出于其他考虑不批准变更,监理方应视工地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业主讲明变更的利弊,必须变更时,还是尽量说服业主采纳合理建议而同意变更。若遇紧急情况,监理方可先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然后尽快通知业主。

  对于属于方案性的变更,例如为防止高填方路基沉陷而拟改为桥梁等,一般不由监理工程师审批,而应由业主组织专门小组(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这个小组)进行评价,然后由业主进行审批。

  4、工程变更文件的编制

  一项工程变更设计,从提出到实施,一般要经过承包商、监理、业主多次地单独或共同的考察、协商,特别是为了具体实施、计量支付及交、竣工验收的需要,以及为了建设管理检查、审计的需要,必须编制完备的工程变更文件。

  一项工程变更应包括以下文件:

  4.1工程变更令

  对于一项工程变更指令,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此应是严密和公正的。并不是简单地说明决定哪一部分进行变更,而应当是一份包括以下内容的完整的文件:

  (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拟采用的技术标准
  (3)变更的内容和范围
  (4)估算工程变更的价格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不同于国内以往的设计变更的另一个方面,是每项工程变更必须确定其变更项目的费用,包括其单价和根据单价和变更后的工程数量对变更价格进行计算。

  4.2工程量清单

  工程变更中的工程量清单是重要的工程变更文件之一,它同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每个项目都需填写变更前后的单价、数量和金额,目的是便于检查该变更对合同价的影响。

  4.3设计图纸

  4.4其它有关文件

  5对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的几点粗浅看法

  监理工程师在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51条规定核准了工程变更后,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合同作废或失效。但由于工程变更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即对工程变更的估价问题。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业主、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和监理工程师的形象。在许多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最常见的争执,就是工程变更后的估价问题。

  然而,多数承包商认为只要发生工程变更项目,就应该对该项目重新议价,以弥补原投标价偏低造成的亏损或获得高额利润,这也正是承包商乐意提出工程变更的最直接目的。

  应当澄清,对于工程变更的项目并不是象承包商期望的那样全部需要确定新的价格,需要确定新的价格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类: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中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
  ——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项目。

  另外,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若发生性质、形式或施工次序和时间以及技术标准的变更,可以或需要对其确定新的价格。即使符合上述两类,也并不意味着非重新确定新的价格不可,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况且,确定新的价格,也并不安全象承包商期望的那样上浮,某些情况下则是下调。有关基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原估价的工程数量做出的单价调整问题,一般地讲,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低。

  为了反映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及建设前期工作准备的充分性,对招、投标时估计的实际工程量,在重新测量后证明和工程量表(工程量清单)中记载的工程量不同时,则不属于工程量变更范畴,不需要进行变更,也不必发工程变更令。仅当这种变化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则自动按上述第一类情况进行处理。

  FIDIC合同条件对清单中单项工程数量增减的变化,一般规定为:对于原合同内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费率或价格不应随便地考虑变动,除非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及以上时。其数量的增减未超出清单中数量的25%时,应理解为承包商的风险,则采用原清单单价,按原合同清单价格付款。

  同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对数量增减的变更项目重新确定价格时,只是对超出25%以外的那一部分按新的价格支付,其余部分仍按原清单中的价格支付。必须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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