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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机遇 迎接挑战 加快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29 12:49:19

  当前我国建筑业企业正进入全面深化工程项目管理,加大体制改革力度的关键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将对建设领域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将带来许多机遇和挑战。本文就加入WTO与建筑市场开放的关系,以及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推进工程项目管理与国例接轨等问题做一些研讨。

  加入WTO后是不是意味着我国的建筑市场全面向国外开放?这个猜测是不够准确的。加入WTO后,我们的建筑市场必然要向世界开放,但是是有限制性的开放。建设部在与美日等国家的谈判中已经明确了,我们的建筑市场将来不是全面而是有限制的开放。这是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开放意味着要承担义务,就是承担国际上的义务。同时也享受成员国的权利。

  (一)加入WTO后,建筑行业对国际承担的义务。

  简单地讲主要两个方面:一是具体义务;二是原则义务。所谓具体义务:就是国外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冲撞,因为要允许境外的建筑企业进入中国的建筑市场,要允许境外企业到我国国内建立、设立合资或独资建筑企业,允许他们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承揽工程。人家到我们这里建立公司,这在过去是不允许的。当然加入WTO后,我国是有限制的允许。比如加入WTO五年内,外商才能在我国成立独资企业,而且只能承揽以下工程:(1)全部由外国投资、赠款或外国投资和赠款建设的工程;(2)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采取国际招标的工程;(3)外商投资占50%(含)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建筑的工程;(4)国内建筑业难以单独完成的国内投资建设工程,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与国内建筑企业合作总承包或分包。所谓原则义务,就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世贸组织分类,建筑业属于服务贸易。规定的义务有这么几条: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我们对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规定3年内才开始享受国民待遇。二是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国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应公布所有制约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并应立即或最少每一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影响其具体承诺的有关新的法规及法规的修改。三是国内在政策法规方面的要求。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各成员国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予以实施。比如资格制度、技术标准不致构成服务贸易障碍,也就是说除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须的以外,不应成为服务提供者的负担。市场准入许可程序,其本身也不应成为提供服务的限制,也就是说加入WTO后,不能用咱们的法规去约束人家。在建筑领域来讲,我们的法规要逐步与国际管理接轨。

  (二)加入WTO后,我国可以享受成员国的权利。

  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几项:一个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项权利将有助于改善我国建筑业开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环境。如一些国家的政府工程只允许WTO成员国的建筑公司参加投标,而加入WTO后,我国的建筑企业将同其他国家一样有资格参加这些政府工程的投标。二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权利。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开放市场方面可拥有一定的灵活性,可开放较少的部门、较少类型的服务,并在允许外国服务者进入市场时,附加一些条件。这项权利也是制定我国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依据之一。三是安全例外诉诸争端。各成员国可为保护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在诉诸争端中,成员国如果认为其它成员未履行义务和具体承诺,可以诉诸争端解决应该谅解(DSU)。

  (三)我国制定建筑领域承诺的基本思路。

  建立一个既符合WTO的原则和规定以及与有关国家WTO谈判所达成的双边协议,又能有利于我国进行管理的、外松内紧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我们加入WTO制定有关文件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其基本思路——利用国际待遇原则,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废止允许外国建筑公司不需在我境内设立公司、而以外国母公司身份直接在我境内承包工程的现行市场准入制度。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公司。外国建筑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必须在中国注册为中国公司法人,并按照中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审查取得资质证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放宽对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公司的限制。相对外商独资建筑公司来说,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公司更有利于我国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取消在注册资金上的国民待遇限制及中外全资合作建筑企业需按投资比例承包同等比例的中外资工程的限制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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